| 林秀芳(高雄縣政府社會局社工督導員) |
| 一、 |
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外籍新娘來台之入籍相關手續已簡化,是否需要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以後結婚者才適用。 |
| 二、 |
外籍配偶申請工作證時,需直接向勞委會職訓局辦理,若非台北市民是否可於當地勞工局辦理。 |
| 三、 |
外籍新娘在生活適應輔導的授課情況不夠普遍,爾後可否要求先接受訓練、講習課程達一定時數後方核發簽證。另,由於生活適應輔導之計畫申請手續不易(因為經費來源為內政部戶政司及社會司),建議中央部分有關外籍新娘政策能有統一對口單位辦理。
|
|
何瑞元(外籍配偶人權促進會)
|
| 一、 |
外籍新娘之仲介公司為什麼不受到「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之限制?其從事的確實是與「移民」相關之業務。
|
| 二、 |
大陸新娘是否為外籍新娘?蘭馨婦女福利服務中心黃董事長淑鈴說從社會福利的角度來看,沒有中華民國身份證確實是外國人,也不能接受「特殊境遇婦女條例」之保障?
|
| 三、 |
各個行政機關之「特案處理」是否可提供彙編?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政府諮詢應以公開為原則。 |
| 四、 |
外籍配偶獲得依親居留簽證後,應於十五日內向當地警察局外事組申請「外僑居留證」 ,所謂ARC。是否都可以拿三年期?還是有的時候只能拿一年期?如何認定?法律依據
為何?
|
| 五、 |
有些外籍配偶的國家不能核發良民證。若碰到這類困難,是否外交部或內政部可提供該 國良民證之實際樣品(本)以及核發該證之單位名稱、地址等等。(註:問題是當事人一直聲稱:找不出相關海外單位可核發此證,問了很多律師,也問不出來…,確實有的國家因缺乏戶籍制度,所以通常沒有所謂核發良民證的手續…。)
|
| 六、 |
外籍新娘之工作許可證核發以後,需不需要再向當地警察局登記?其法律依據如何? |
| 七、 |
可否提供「外籍新娘假結婚」之法定定義?各個官員常提到這個名詞? |
| 八、 |
外交部稱大陸新娘非外籍新娘,其法律依據為何? |
| 九、 |
外籍新娘之「無國籍身份」(沒有任何國籍),若缺乏任何相關文件,應該向外交部或內政部分請求確認?其申請程序為何?
|
| 十、 |
外籍新娘之中華民國籍先生去世後,該新娘可否依親於其中華民國籍未成年兒女?其詳細法律依據為何?要不然,他要如何繼續居留在台灣及養孩子?
|
| 十一、 |
外籍配偶申請永久居留權時,相關法律依據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惟該條文僅規定申請者居留滿五年(每年183天以上在國內),爾後沒有規定其必須結婚之年數。為何很多外籍配偶反應警察局外事組受理申請時要求必須結婚五年以上?
|
|
杜瑛秋(龍山婦女服務中心)
|
| 一、 |
針對訴請離婚的外籍新娘在訴訟期間居留期已滿,是否可以訴訟為由延長居留置訴訟結束。 |
| 二、 |
對於將娶外籍新娘的台灣人收取保證金,做為未來婚姻破裂時國家政府介入的基金,例如律師費、機票、醫療費。
|
| 三、 |
對於台灣配偶惡意向警察局報外籍新娘失蹤人口,實際上卻未失蹤,本人也無法撤銷,導致其影響延長居留期限,台灣配偶之行為是否也要負法律責任
|
|
莊禮傳(賽珍珠基金會)
|
|
請教勞委會對外籍新娘得自行申請工作許可,其相關規定如何?是否申請後即可如一般國民找尋工作無任何限制?
|
|
|
| 姜琴音(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
本議題已在多場次,不同場合被討論,不管是政府單位或實務單位的引言,皆有提出相關問題及建議。能否請主管機關及長官能予以回應,使此外籍新娘議題可繼續推動,而不只是單次的會議中就結束。
|
|
林美瑢(台灣基層婦女勞工中心)
|
| 一、 |
如何減少外籍新娘成為婦女人身買賣的一個方式。每週在三峽外籍新娘收容所的工作,常常發現印尼(加里滿丹)、越南、馬來西亞的外籍新娘被收容人,其實是與台灣人結婚後來被迫從事色情工作而被拘捕、收容的。自1992年以來本中心處理類似的案件有增加的趨勢,請教內政部對這種情形是否知道?有無相關政策?
|
| 二、 |
外籍新娘他的護照被他人保管之問題:普遍上在台灣的外勞護照都被仲介「保管」,這是違反人權的,政府部門的看法如何呢?有沒有比較好的管理政策?
|
|
伍維婷(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
|
在內政部的輔導課程裡,似乎只要求外籍新娘來上課,以融入台灣社會,整個課程目的為--「同化」。但此舉忽略了外籍新娘原本的文化。是否可以考慮讓娶外籍新娘的丈夫們來上課,認識自己配偶的原生文化,進而能對配偶產生同理。讓外籍新娘不再被視為是次等文化的人。
|
|
李萍(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
|
| 一、 |
我們在從事越南新娘的服務時,由於越南新娘的名冊取得不易,與南投縣政府外事單位聯絡時,函文過去,該單位卻仍無法提供名冊,以致於婦女團體在提供服務上遇到困難。
|
| 二、 |
台北市政府婦女福利科目前有提供委託研究案,其中一項包括外籍新娘,內政部目前是否已經開始進行外籍新娘或大陸新娘的研究,若有相關的研究,可否提供給相關的婦女團體,以利其在設計program時的依據及參考。
|
|
張桂年(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
| 一、 |
婦權基金會應彙編相關問題及意見,提交婦權委員會討論,因為外籍新娘在台所牽涉的問題需要透過跨部會的整合,誠如姜督導所言,是否可以成立一個單一窗口的行政督導單位?解決因仲介缺乏管理所引發的人口販賣,和被迫從娼的問題。語言的教育,甚至可以責成仲介去做好。
|
| 二、 |
婦幼保護專線應該設置外籍新娘的外語社工人員,以解決初來台語言不通、文化適應不良,並遭受婚姻暴力的外籍新娘。
|
|
季韻聲組長回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 一、 |
去年開始直接受理外籍新娘居留簽證,申請者何時跟外籍新娘結婚不受限制。 |
| 二、 |
大陸配偶並非外籍新娘,根據兩岸關係條例規定,大陸人士並非外國人,目前是兩套制度進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由外交部發簽證。大陸人士的簽證由入出境管理局審核。外國人入境的問題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基本上這是一種國家行使主權的行為。
|
| 三、 |
外籍新娘倘因婚姻訴訟之需,外交部可視實際需要核予適當之簽證。 |
|
吳樹叢科長(內政部戶政司)
|
| 一、 |
外籍新娘生活輔導適應班補助經費已於九十年度起由戶政司統一補助辦理。 |
| 二、 |
相關入出國法規均可於外籍新娘網站(http://www.iou999.org)查詢。 |
| 三、 |
外籍新娘仲介行為因無主管機關,惟代辦外籍新娘入境後,停、居留及歸化、設籍手續,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
| 四、 |
外籍配偶限額問題,需請外交部於相關配套措施中進一步研議。 |
| 五、 |
強迫外籍新娘需接受某一種程度生活輔導訓練才發予居留權或身份權,特納入修改外國人停、居留管理辦法時之參考。
|
| 六、 |
外籍新娘生活輔導可否納入丈夫為受訓對象,目前地方政府於辦理相關輔導課程時均有納入考慮。 |
|
毛俊傑科員回應(警政署)
|
| 一、 |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有關外籍新娘居留資料不得對外公佈,故可透過縣市政府向警察局外事課洽詢相關資料。
|
| 二、 |
持停留簽證外籍新娘可依訴訟原因延期一八0天(最長),若持居留簽證必須以訴訟原因為居留目的才可以辦理居留延期至訴訟結束。
|
| 三、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外籍新娘之護照必須隨身攜帶,不得被仲介者保管。 |
| 四、 |
行蹤不明外籍新娘,於尋獲後,警察機關會註記尋獲資料。 |
| 五、 |
有關外人收容人越來越多,警政署會加強責處非法引入外籍新娘,並與外交部協調嚴審簽證。 |
|
詹官諺副研究員回應(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
|
「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第四十八條對外國人工作申請採由單一專責機構辦理,即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受理,並未授權地方政府承辦。又外籍配偶雖放寬得自行申請工作許可,惟若其欲轉換雇主仍需要再提出申請。
決議:感謝各與會人員寶貴意見與回應,希望透過公私部門共同加強各界對本議題之關注,也希望本次會議是一個開始,未來政府和民間能有更多機會進行與業務聯繫及互動交流,加強對婦女議題之溝通與瞭解,讓政府在制訂相關政策過程中能瞭解民間外籍新娘的資訊與需求,實務工作人員於個案處理過程中,能充分掌握政府政策規定,提供有效正確的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