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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誼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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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娶越南新娘的公開感謝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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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您好 很感謝貴公司幫我安排的越南新娘相親活動,這次的越南新娘相親活動真的讓我感受到越南新娘的熱情與親切,安排面談了好幾十位佳麗,我選擇了我現在的老婆,她真的很可愛又很乖巧懂事,現在在家裡幫我把家裡打裡的好好的,我70歲的爸爸、媽媽,也照顧的非常好,現在的我真是全世界最幸福的人了。 敬祝貴公司愛戀之旅婚友社鴻圖大展 陳大為 敬上 |
| 社長的話: |
| 越南離台灣很近,娶越南新娘很方便,飛機只要三小時即可到達,所以越南新娘返鄉探親也比其他國家的外籍新娘來的容易,加上越南新娘相較於其他外籍新娘國家來的乖巧,丈夫陪同越南新娘探親不僅省時省力,機票也較為低廉,選擇越南新娘,是您最佳選擇,我們定期都會安排越南新娘相親團,歡迎您來參加報名,找尋您的幸福。 |
( 越南新娘 ) 越南相親團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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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 |
1.將基本擇偶的條件告知,由公司專案代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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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來電話或線上報名,告知計畫前往時間並填寫基本資料,公司將派專人專案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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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簽約及支付出發款項三萬元,自費辦理證件(護照.簽證及單身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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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另一端的工作同仁將安排適合您的佳麗,與您結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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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出團 |
5. 當地相親介紹約百位條件相當的佳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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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挑選中意佳麗約3~5位,再次進行第二次相親,並選擇最適合的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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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前往女方家提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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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出團 |
8. 辦理結婚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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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申請面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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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出團 |
10.至台灣越南辦事處面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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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辦理結婚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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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結婚宴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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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證來台 |
13.越南新娘 配偶辦理證件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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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婚費用:新台幣二十四萬五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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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園 彩 色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愛 戀 之 旅 |
campus.co@msa.hinet.ne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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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02)2369-1400 |
(02)2369-1402 |
Fax:(02) 8369-1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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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24巷13號 ( 近捷運公館站四號出口 ) 北區辦事處:台北市汀州路三段165號 五樓 ( 自來水源區思源派出所對面 ) 中區辦事處:誠徵加盟(另徵中區業務專員 洽:0958-573078 林先生) 南區辦事處:誠徵加盟(另徵南區業務專員 洽:0958-573078 林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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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軟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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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新娘結婚登記問答集 由於民法對於越南新娘結婚成立生效之規定已經於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傳統結婚舉辦婚禮宴客的儀式婚即將於97年5月23日後走進歷史,新法規定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否則無效,為使越南新娘結婚當事人了解如何辦妥結婚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特針對相關疑問制定本問答集,希望能對新人們有所幫助,如有任何問題,也請洽詢各地戶政事務所。 1. 本人將於近期越南新娘結婚聽朋友說最近好像民法有新的規定,請問是什麼規定、何時正式實施? 答:有關結婚,民法第982條已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意即公開儀式不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申請並辦妥結婚登記即可(即所謂的登記婚),另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因該條文係於民國96年5月23日公布,故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登記婚制度正式施行。 2. 如果我是越南新娘在97年5月23日之前結婚,準備日後有空再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應該採用何種方式? 答:民國97年5月23日之前結婚,依規定其結婚方式仍採舊制儀式婚,以舉行公開儀式之結婚當日為結婚生效日,例如於97年5月21日結婚,其結婚日是在新制97年5月23日開始施行前,故結婚仍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方可成立生效。 3. 目前越南新娘民間習俗結婚就是宴請親友,為什麼民法要修正改採登記婚,其中有何優點? 答:由於儀式婚的公示性不足,結果造成有些人雖已結婚但卻利用戶籍未記載,進行騙婚與重婚勾當,有些人雖有登記結婚但如不具備公開儀式之要件(例如奉子成婚未宴客、或在自家閉門慶祝),仍會遭法院判決無效而推翻,經常為各界所詬病,加上近年來國人前往大陸發展日益增多,由於大陸目前採用登記婚制度並不承認儀式婚,因此經過多方協調與努力,終於將民法982條結婚成立生效方式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明定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否則無效,以防範上開情事再次產生。 4. 既然民法規定越南新娘結婚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才成立,是否表示結婚當事人可隨意就近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答: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只要結婚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無論係在國內結婚或在國外結婚,仍應至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如結婚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在國內結婚者,方可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5. 辦理結婚登記可以委託嗎?如因生病或工作繁忙無法到場該如何辦理? 答:(一)民國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除係在國外結婚者得委託辦理外,均應由雙方當事人申請之。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含5月22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二)結婚當事人如有重病越南新娘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期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至該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於結婚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另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商請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當日傳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如仍尚有其他特殊情事者,戶政事務所得以個案函報內政部研處。 6. 如果人在國外結婚,短期內越南新娘無法回國要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答:在國外結婚,當事人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則由駐外館處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7. 辦理結婚登記要同時換身分證嗎?人在國外越南新娘如何換領身分證? 答:(一)依現行規定當事人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時,應一併換證,拒?換領國民身分證,其申請戶籍登記不予受理。 (二)旅居國外國民因委託他人辦理結婚登記(遷徙登記除外) 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如戶籍未遷出國外並已換領新式身分證者,戶政事務所得本於職權受理結婚登記並換發新證予受委託人,如戶籍業已遷出國外或仍未換領新式身分證,戶政事務所可先行受理結婚登記,俟當事人返國後再予辦理換領新證。 8. 請問戶政事務所受理結?登記的時間為何?如果結婚那天正好選在例假日,可以去辦理結婚登記嗎? 答: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 9. 請問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越南新娘要準備些什麼證明文件? 答:結婚當事人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一) 身分證明文件: 1.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 2.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越南新娘者,應查驗其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越南新娘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4、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越南新娘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10.當事人辦妥結婚登記後除了戶籍謄本,是否可以請領結婚證明書? 答:(一)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越南新娘當事人辦妥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二)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含5月22日)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97.5.23以後結婚當事人申辦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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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新娘的故鄉-越南、下龍灣、河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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